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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發布時間:2021-01-25 14:42 原文鏈接: 一般食品標簽標識禁止性規定全匯總!中

      一般食品標簽標識禁止性規定全匯總 !

      三、標示內容不得模糊不清。

      GB 7718-2011

      食品安全國家標準 預包裝食品標簽通則GB 28050-2011 食品安全國家標準 預包裝食品營養標簽通則

      包裝、標簽、標識標示內容必須清晰、醒目、持久、易于辨認和識讀。

      食品或者其包裝上應當附加標簽、標識(法律、行政法規規定可以不附加的食品除外)。應當直接標注在最小銷售單元的食品或者其包裝上,應當清晰醒目,背景和底色應當采用對比色,使消費者易于辨認、識讀。

      四、標示內容不得有封建迷信、黃色內容。

      包裝、標簽、標識標示內容必須通俗易懂、準確、有科學依據、不得標示封建迷信、黃色、貶低其他食品或違背科學營養常識的內容。內容應當真實準確、通俗易懂、科學合法。

      五、標示內容不得有治療疾病及其它虛假、誤導、欺騙內容。

      《GB 7718-2011 食品安全國家標準 預包裝食品標簽通則》、《GB 13432-2013 食品安全國家標準 預包裝特殊膳食用食品標簽》、《中華人民共和國反不正當競爭法》、《中華人民共和國產品質量法》、《中華人民共和國消費者權益保護法》《食品標識管理規定》、《食品廣告管理辦法》等規定:

      包裝、標簽、標識內容不得以虛假、使消費者誤解或欺騙性的文字、圖形等方式介紹食品,也不得利用字號大小或色差誤導消費者;

      不得以直接或間接暗示性的語言、圖形、符號,導致消費者將購買的食品或食品的某一性質與另一產品混淆;

      凡是加工過的食品,不得在包裝、標簽、標識上或名稱前加“鮮”或“新鮮”等表明食品鮮活天然的字語;

      內容應當真實準確、通俗易懂、健康科學,不得虛假誤導,不得出現醫療術語、宣傳療效用語、易與藥品混淆的用語以及無法用客觀指標評價的用語。

      《中華人民共和國食品安全法》第73條規定:“食品廣告的內容應當真實合法,不得含有虛假內容,不得涉及疾病預防、治療功能。

      不得偽造或者虛假標注生產日期和保質期;

      不得偽造食品產地;

      不得偽造或者冒用其他生產者的名稱、地址;

      不得偽造、冒用、變造生產許可證編號等。

      不得偽造、冒用產品條碼;

      不得標注下列內容:

      (1)明示或者暗示具有預防、治療疾病作用的;

      (2)非保健食品明示或者暗示具有保健作用的;

      (3)以欺騙或者誤導的方式描述或者介紹食品的;

      (4)附加的產品說明無法證實其依據的;

      (5)文字或者圖案不尊重民族習俗,帶有歧視性描述的;

      (6)使用國旗、國徽或者人民幣等進行標注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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