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下列情況慎用:
(1)膽石癥,本品可使膽道并發癥增多;
(2)肝功能不全,此時蛋白結合率減少但半衰期不變;
(3)甲狀腺機能亢進,本品可激發肌病;
(4)潰瘍病,可能促使其再活動;
(5)腎功能不全,清除率降低使不良反應發生率增加,尤其是肌病;
(6)對本品不耐受。
2.用藥期間定期檢查:
(1)全血象計數,尤其治療前有貧血或白細胞計數減少者;
(2)血肌酸磷酸激酶,尤其在尿毒癥患者;
(3)肝功能試驗包括血清氨基轉移酶;
(4)血脂水平。
3.在使用本品過程中,如有血清淀粉酶增高、肝功能異常、血膽固醇、低密度脂蛋白增高,須停藥。
4.對診斷的干擾:
(1)血肌酸磷酸激酶可能升高,尤其在腎功能衰竭或低白蛋白血癥時;
(2)血漿b 脂蛋白可能升高,此時血極低密度脂蛋白極低,但血低密度脂蛋白反而增高;
(3)血漿纖維蛋白原可能降低;
(4)血清門冬氨酸氨基轉移酶和丙氨酸氨基轉移酶可能增高。
5.本品可導致肌痛、肌炎、肌病及橫紋肌溶解,有時可合并血肌酸磷酸激酶升高,因此對于那些具有某些危險因素可導致繼發于橫紋肌溶解的腎衰竭的患者,應考慮停藥,如急性嚴重感染、低血壓、大型手術、創傷、嚴重的代謝、內分泌或電解質失調、癲癇活動等;如血肌酸磷酸激酶顯著升高或肌炎診斷成立,則應停藥。
6.在治療血脂異常的同時,還需關注和治療可引起血脂異常的各種原發病,如甲狀腺機能減退、糖尿病等。
7.某些藥物也可能引起血甘油三酯升高,如雌激素、噻嗪類利尿藥和b阻滯劑等,停藥后,則不再需要相應的調脂治療。
8.飲食療法始終是治療高血脂的首要方法,加上鍛煉和減輕體重等方式,都將優于任何形式的藥物治療。
9.鑒于本品可導致腫瘤發生,加重膽囊疾病等方面的不良反應,應嚴格限制其適應癥在適當的范圍內。并且在沒有顯著療效的情況下,應予以停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