所有首次暴露的 III 級暴露者,以及患有嚴重免疫缺陷、長期大量使用免疫抑制劑、頭面部暴露的 II 級暴露者均應使用狂犬病被動免疫制劑。被動免疫制劑應盡早使用,最好在傷口清洗完成后立刻開始。如未能及時注射,在第一劑狂犬病疫苗接種后的 7 天內均可使用。7 天后疫苗引起的主動免疫應答反應已經出現,此時再使用被動免疫制劑意義不大。
狂犬病被動免疫制劑應嚴格按照體重計算劑量,一次性足量使用。人源免疫球蛋白按照每公斤體重 20IU/kg,馬抗狂犬病血清(ERA) 按照每公斤體重 40IU/kg 計算。如所用總劑量不足以浸潤注射全部傷口,可用生理鹽水適當稀釋。ERA 注射前必須嚴格按照產品說明書進行過敏試驗。
如果解剖結構允許(但應避免因注射引起骨筋膜室綜合征),應當按照計算劑量,仔細地將狂犬病被動免疫制劑全部浸潤注射到傷口周圍,所有傷口無論大小均應進行浸潤注射,當全部傷口進行浸潤注射后尚有剩余時,應將其注射到遠離疫苗注射部位的肌肉(建議腰部以上注射到傷口同側的后背肌群,腰部以下注射到傷口同側的大腿中段外側肌群)。不得把狂犬病被動免疫制劑和狂犬病疫苗注射在同一部位;禁止用同一注射器注射狂犬病疫苗和狂犬病被動免疫制劑。
對于粘膜暴露者,可將狂犬病被動免疫制劑滴/涂在粘膜上。如果解剖學結構允許,也可進行局部浸潤注射。剩余狂犬病被動免疫制劑參照前述方法進行肌肉注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