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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發布時間:2016-02-24 10:19 原文鏈接: 國務院取消152項中央指定地方實施行政審批事項

      各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國務院各部委、各直屬機構:

      經研究論證,國務院決定第二批取消152項中央指定地方實施的行政審批事項。

       各地區、各部門要抓緊做好取消事項的后續銜接工作,切實加強事中事后監管,特別是涉及安全生產和維護公共安全的,要進一步細化措施,明確責任主體和工作方法,做好跟蹤督導工作。

       以部門規章、規范性文件等形式設定的面向公民、法人和社會組織的審批事項已清理完畢。今后行政許可只能依據行政許可法的規定設定,不得把已取消的中央指定事項作為行政許可的設定依據。尚未制定法律、行政法規的,地方性法規可以設定行政許可;尚未制定法律、行政法規和地方性法規的,因行政管理的需要,確需立即實施行政許可的,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規章可以設定臨時性的行政許可。

       附件:國務院決定第二批取消中央指定地方實施的行政審批事項目錄(共計152項)

      國務院

       2016年2月3日

       (此件公開發布)

      附件

      國務院決定第二批取消

      中央指定地方實施的行政審批事項目錄

      (共計152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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