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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發布時間:2008-01-01 16:33 原文鏈接: 山東師范大學實驗室安全、保密制度

        1、每個實驗事要設一名安全負責人,具體負責安全、保密工作。對不符合規定的操作或不利于安全的因素進行監督,有權停止有礙安全的操作,各級領導亦要支持安全員的工作。
        2、各實驗實要應根據各自工作的特點,制定出具體要求和措施條例,并懸掛墻上,嚴格貫徹執行,發現問題及時糾正。
        3、本是安全責任人,負責組織制定各項儀器及有關設備的操作規程以及相應的勞動保護措施
        4、對易燃、易爆和危險物品,要按規定專用庫房存放,并指定專人負責妥善保管。領用時要嚴格手續,必須經實驗室主任簽署意見,報有關部門批準后,方可領用,同時要制定出可靠的安全防護措施,剩余部分要立即退回倉庫,并做好詳細記錄。
        5、各種壓縮氣瓶,不可靠近熱源,離明火距離不得小于10米,夏季要防止列日曝曬,禁止敲擊和碰撞,外表漆色標志要保護好,專瓶專用,嚴禁私自改裝它種氣體。
        6、電器設備或電源線盧比選規定裝設,禁止操負荷用電,不準亂拉亂接電線,實驗室必須拉接臨時電線,用畢立即拆除。
        7、有接地要求的儀器必選規定接地,定期檢查線路,測量接觸電阻。
        8、使用電爐作實驗時,必須由專人看管,底墊石棉板,不準隨意離開,以防發生火災。
        9、實驗完畢后,應做好實驗記錄。整理好實驗儀器,各種用具。離開實驗實要檢查水龍頭、門窗、電燈、電源是否關好,把精密儀器放回原處。
        10、任何人不準隨意配備實驗實的鑰匙,如因工作需要必須配鑰匙,要經本實負責人同意。
        11、對違章操作,玩忽職守,忽視安全而造成的火災、北道、污染、中毒、人身重大傷損;精密、貴重、大型儀器設備損壞等重大事故,實驗室要保護好現場,立即向院、系、學校有關部門報告,有關部門要及時對事故做出處理,直至追究刑事責任。對隱瞞不報或縮小、擴大事故真相者,應予從嚴處理。
        12、健全規章制度,完備安全防范措施,各種安全措施要定期檢查,發現問題,要及時采取補救措施。
        13、對違反本條例或不顧及國家有關規定而自行其是,學校保衛部門、實驗室管理部門有權停止其實驗和作業,并做出限期整頓和改造的決定。凡被勒令整頓、改造的實驗室,在采取相應的措施并經上級部門測試和格后,方 可從新工作。
        14、實驗室承擔保密科研項目的測試數據,分析結論、階段成果和各種技術文件,均要按科技檔案管理制度進行保管和使用,任何人不得擅自對外提供資料,如發現失密事件,應立即采取措施補救,并對泄密人員進行嚴肅處理。
        15、凡屬精密貴重儀器和大型設備的圖紙、說明書等資料,要按規定存放,使用中的圖紙、說明書的資料,要有專人妥善保管,不經領導批準,不準隨便攜出或外借。
        16、實驗室涉及經濟保密、公文保密和國防保密部分,按有關門的規定執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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