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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發布時間:2017-12-27 10:39 原文鏈接: 我國危廢治理監管與政策體系分析附:重點危廢政策表

       國危險廢物管理工作起步相對較晚,隨著2016年版《國家危險廢物名錄》與兩高司法的修訂,以及對于危險廢物管理制度的改革,政策層面的問題在不斷的修補和完善,各地對危險廢物監管與防治重視程度也日益提升。但是就危廢處置能力和市場健康度而言,仍有較大缺口。

      危廢治理體系

      隨著危廢相關禁令和政策密集出爐,危廢治理市場熱度逐漸提升。我國政府對危廢處置行業高度重視,迄今已形成以《國家危險廢物名錄》為核心,覆蓋從危廢鑒別、轉移、處置到資質、監管的危廢治理法規體系。

      至2017年,危險廢物治理法規體系日趨完善。體系形成的最大標志之一是危廢監管力度加大。2017年5月,環保部發布《“十三五”全國危險廢物規范化管理督查考核工作方案》,提出建立分級負責考核機制,以省(區、市)為主組織考核,國家對全國的規范化管理情況進行抽查。在落實主體責任的前提下,進一步加強危廢監管。

      危廢治理的另一進展是危廢違法犯罪懲處趨嚴。 根據《關于辦理環境污染刑事案件使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將“非法排放、傾倒、處置危險廢物三噸以上的”認定為違反《刑法》的行為。《新環保法》的實施也大幅提升了危廢非法經營的違法成本,“針對據不停止的排污行為,當事人不僅需承擔刑事責任,還將按日計價從重進行經濟處罰,處罰金額上不封頂”。

      危險廢物經營監管機制

      在危險廢物經營監管機制里,我國目前主要有危險廢物經營許可證制度、轉移聯單制度和申報登記制度。

      2004年頒布的《危險廢物經營許可證管理辦法》中規定,在中華人民共和國境內從事危險廢物收集、貯存、處置經營活動的單位,應當依照該辦法的規定,領取危險廢物經營許可證。危險廢物經營許可證按照經營方式,分為危險廢物收集、貯存、處置綜合經營許可證和危險廢物收集經營許可證。領取危險廢物綜合經營許可證的單位,可以從事各類別危險廢物的收集、貯存、處置經營活動;領取危險廢物收集經營許可證的單位,只能從事機動車維修活動中產生的廢礦物油和居民日常生活中產生的廢鎘鎳電池的危險廢物收集經營活動。

      2013年底,國務院下放危險廢物經營許可證審批。《危險廢物經營許可證管理辦法》相應修訂,提出縣級以上人民政府環境保護主管部門依照該辦法的規定,負責危險廢物經營許可證的審批頒發與監督管理工作。其中,醫療廢物集中處置單位的危險廢物經營許可證,由醫療廢物集中處置設施所在地設區的市級人民政府環境保護主管部門審批頒發。危險廢物收集經營許可證由縣級人民政府環境保護主管部門審批頒發;危險廢物綜合經營許可證,由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環境保護主管部門審批頒發。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環境保護主管部門應當于每年3月31日前將上一年度危險廢物經營許可證頒發情況報上一級人民政府環境保護主管部門備案。上級環境保護主管部門應當加強對下級環境保護主管部門審批頒發危險廢物經營許可證情況的監督檢查,及時糾正下級環境保護主管部門審批頒發危險廢物經營許可證過程中的違法行為。

      《危險廢物轉移聯單管理辦法》適用于在中華人民共和國境內從事危險廢物轉移活動的單位。《辦法》中規定危險廢物產生單位在轉移危險廢物前,須按照國家有關規定報批危險廢物轉移計劃;經批準后,產生單位應當向移出地環境保護行政主管部門申請領取聯單。產生單位應當在危險廢物轉移前三日內報告移出地環境保護行政主管部門,并同時將預期到達時間報告接受地環境保護行政主管部門。危險廢物接受單位應當按照聯單填寫的內容對危險廢物核實驗收,如實填寫聯單中接受單位欄目并加蓋公章。接受單位應當將聯單第一聯、第二聯副聯自接受危險廢物之日起十日內交付產生單位,聯單第一聯由產生單位自留存檔,聯單第二聯副聯由產生單位在二日內報送移出地環境保護行政主管部門;接受單位將聯單第三聯交付運輸單位存檔;將聯單第四聯自留存檔;將聯單第五聯自接受危險廢物之日起二日內報送接受地環境保護行政主管部門。聯單保存期限為五年;貯存危險廢物的,其聯單保存期限與危險廢物貯存期限相同。

      申報登記制度規定產生危險廢物的單位,必須依照國家規定的內容和程序,如實進行申報登記。危險廢物申報登記的主要內容有:所產生的危險廢物種類、性質、數量、濃度、排放(或轉移)去向、排放地點、排放方式(或利用、貯存、處理、處置的地點或方式)、危險廢物的貯存、利用或處置場所等。

      這三種制度對危險廢物經營企業及危險廢物的轉移都做出了明確而具體的要求,建立了危廢的監督檢查、定期報告、臺賬制度等一系列經營監管機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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