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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發布時間:2021-12-01 13:54 原文鏈接: 水質檢測底質采樣原則和技術

    一、采樣點位

    ①底質采樣點位通常為水質采樣點位垂線的正下方。當正下方無法采樣時,可略作移動,移動的情況應采樣記錄表上詳細注明。

    ②底質采樣點應避開河床沖刷、底質沉積不穩定、水草茂盛表層及底質易受攪動之處。

    ③湖(庫)底質采樣點一般應設在主要河流及污染源排放口與湖(庫)水混合均勻處。

    二、采樣量及容器

    底質采樣量通常為1~2 kg,一次的采樣量不夠時,可在周圍采集幾次,并將樣品混勻。樣品中的礫石、貝克、動植物殘體等雜物應予以剔除。在較深水域一般常用掘式采泥器采樣,在淺水區或干涸河段用塑料勺或金屬鏟等即可采樣。樣品在盡量瀝干水分后,用塑料袋或玻璃瓶盛裝;供測定有機物的樣品,用金屬器具采樣,置于棕色磨口玻璃瓶中,瓶口不要沾污,以保證磨口塞能塞緊。所采底質樣品的外觀性狀,如泥質狀態、顏色、嗅味、生物現象等,均應填入采樣記錄表,一并送交實驗室,亦應有交接手續。

    三、底質采樣

    ①底質采樣點應盡量與水質采樣點一致。

    ②水淺時,因船體或采泥器沖擊攪動底質,或河床為砂卵石時,應另選采樣點重采。采樣點不能偏移原設置的斷面(點)太遠。采樣后應對偏移位置作好記錄。

    ③采樣時應裝滿抓斗。采樣器向上提升時,如發現樣品流失過多,必須重采。

    四、采樣記錄

    樣品采集后,及時將樣品編號,并貼上標簽。將底質的外觀、性狀等情況填入采樣記錄,并將樣品和記錄表一并交實驗室,亦應有交接手續。(見表1、2和3)。

    表1   底質樣品采樣記錄表

    河流

    斷面

    水深

    采樣工具



    層次

    樣品瓶號

    底質類型

    顏色

    底質厚度

    嗅味

    生物現象

    其他特征

    監測項目

    備注

    采樣日期

    采樣者

    記錄者





    表2   底質樣品送樣單

    河流

    送樣單位

    送樣人

    送樣日期

    序號

    斷面

    層次

    瓶號

    箱號

    采樣日期

    監測項目

    備注

    1

    2

    3

    4

    收樣單位

    收樣人

    收樣日期



    表3   柱狀底質樣品采樣記錄表及送樣單

    河流

    斷面

    采樣點

    水深







    采樣工具

    采樣管入泥深度

    樣品長度

    采樣日期







    層次

    柱狀剖面

    厚度

    分段

    樣品類型

    顏色

    嗅味

    其他特征

    樣品處理情況

    監測項目

    瓶號

    箱號

    保存情況

    備注

    采樣者

    記錄者











    五、樣品的保存及運輸

    底質采樣一般與水質采樣同時進行,當在同一點位采集完水樣后再采集底質樣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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